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要担责!|股权 股东 股权转让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中,买卖双方经常会签订意向性协议、框架协议等文本,旨在锁定双方的排他性谈判地位、股权转让的基本条件等权利义务,并以双方能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为根本目的。该类协议我们一般称为预约合同。很多当事人认为预约合同不是双方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具体的价款及转让义务等事宜,因此没有法律效力,违反约定也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本文即将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2018)最高法民终661号案,给漠视预约合同效力的读者提个醒。该案中,由于股权收购方任性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被判决向守约股权出让方支付1.2亿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由于该案较为复杂,案情分析中仅陈述并简析与本文主旨有关的内容,对该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全文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