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杨 律师
发布:2025-11-03 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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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财产被其他法院保全或受查封的,如受查封法院超过60日未对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案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维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1678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2393.40元及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和罚息、律师费9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37297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罗家村段88号东雅园24座1梯402房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黄维香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仲裁期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113民初12290号案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维香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罗家村段88号东雅园24座1梯402房,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是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商请移交处置权后,取得了上述房产的处置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拍卖的规定,经网络平台询价,均价为3279804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上述房产以2295863元作为起拍价移交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20年10月28日,经公开、竞价拍卖,买受人陈莹以最高价2617275元竞得上述拍卖房产,并已缴纳全部拍卖款过户至名下。本院将拍卖款2617275元扣除执行费28573元、辅拍费10000元后,余款257870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律师点评】
优先债权(对查封财产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存在多个诉讼或执行案件,而处于轮候查封时,常因执行法院无处置权而无法实现优先债权。而首封法院的债权可能因其为普通债权,无处置价值而长期未进入拍卖程序,或该查封为诉讼保全查封,案件尚未作出有效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债权无法通过处置查封财产实现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就执行中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批复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实践中,可能出现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移送执行,但首封法院拒不移交的情形,此时,优先债权人可依据该批复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处置权问题。目前,仅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