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审理后,在什么时间恢复审理合法?|复议机关
【导言】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开展。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复议案件暂无法审理而中止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中止,并在合理期限内视客观情况的发展而作出终止或恢复审理的决定,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权得到保障。复议案件的中止属于程序性中止行为,并未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终结。申请人以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行复议职责为由提起诉讼,通常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但中止期限延续明显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将造成申请人获得法律救济的复议请求权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得以实现,已经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