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定要写明出让股东有先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后,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情况较以往实缴制而言更加复杂多变。出让股权方或受让股权方稍有不慎,权益都有可能受损。有商务谈判条件的一方,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以直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义务的形式保障自身权益。本案股权受让方本是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一方,在发现股权出让方不实缴出资,却能直接拒绝进一步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甚至不再支付股权转让款,充分维护了自身权益!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键条款的约定,相信本案的诉讼将是另外一番结果,甚至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要求股权出让方履行出资义务,都将极不可控。本案股权受让方的法律风险防控方式,本文将总结并分享给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