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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可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纠纷 债务纠纷

作者:何宇晖 律师

发布:2025-12-22 13:49:33

阅读:160

个人债务可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纠纷 债务纠纷

【导言】

        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如共有财产为不可分割物的,法院可对共有财产进行整体处置。

 

【案例】

        因钟某与张某1、张某2、某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钟某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申请限额277000元查封张某2名下的案涉房屋,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川0108民初7664号民事裁定,裁定:限额277000元查封张某2名下的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并于2018年11月23日将该裁定送达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1、张某2、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向钟某支付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200000元张某1、张某2、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钟某付清;若张某1、张某2、某商贸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钟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2018)川0108民初766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钟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川0108执2005号案件受理。该案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8)川0108执2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20年4月17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川0108执恢225号。同年5月25日,本院向张某2发送通知书,要求其与其他占有人限期腾退案涉房屋。后刘某向本院提出本案异议。

        另查明,刘某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3年10月4日登记结婚。案涉房屋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至张某2名下。

 

【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刘某对拍卖案涉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对房屋共同共有的实体权利,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实体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已失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中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形。因房屋属不可分割物,故法院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张某2共有的案涉房屋整体处置的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法院强制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执行法院往往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未约定各自份额,不能以执行代替审判,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各方份额比例,因此不能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处置。

        但根据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以及《民法典》之规定,当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时,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强制执行,具体处置的流程为:

  • 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 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进行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同意,法院按协议约定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 如无法达成协议分割,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时,分配原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则;那么在法院强制执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该原则,在对共同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法院应为另一方预留一半价款,不得执行,以此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保障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