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杨律师
发布:2026-04-30 10:51:59
阅读:10
【导言】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但很多人可能没想到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也有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所引案例即为用人单位未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后家属无法获得法定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该损失最终由用人单位买单。
【案情简介】
A于2014年4月入职B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是司机。2015年1月29日,A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当日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2月9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查,C与A是夫妻关系,A死亡后,C以B公司未为A购买社会保险导致C无法享受法定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待遇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等。
【法院审判】
本案经过仲裁、法院两级审判。最终判决B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7.7元、一次性抚恤金20015.4元。
【律师点评】
本案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入院医治,超过48小时后死亡,因此不属于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将有10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本案中逃过工伤赔偿责任。可令用人单位没想到的是,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社会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得不偿失。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的任何社保待遇,用人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2、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各地标准具体确定,四川地区的标准参见川人社发〔2013〕54号第4条的规定。总结如下:
|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丧葬补助金 |
抚恤金 |
备注 |
|
不满3年 |
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 |
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
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
|
3-15年 |
同上 |
同下 |
|
|
15年以上 |
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补足不足部分。 |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四、 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