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6-20 2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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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近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甘肃350亿光伏招标项目突然终止的消息,原因是国家电投声明,此次项目的招标人中广通(酒泉)有限公司根本不是国家电投的下属公司,而是一家伪造注册材料的假央企子公司。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假注册对国有公司的危害所在。
【案情简介】
国家电投6月29日在官网发布的《关于不法企业假冒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子公司有关情况的严正声明》显示“发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将中电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发中汇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鑫源智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为我集团下属公司的子公司。经核实,上述公司及其设立的系列子公司与我集团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与我集团无关。另外,近期网络发布的某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其招标人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非我集团下属公司,其发生的招投标等一切行为和发布的项目均与我集团无关。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律师提示】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采用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即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也就是说,不法分子持有伪造的公司证照,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全部材料,即可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不法分子设立公司可能认缴巨额注册资本金,然后对外承担债务。虽然子公司也是独立法人主体,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当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则母公司还是有可能被追加成被执行人,被要求在出资额或所持有股份范围内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当认缴巨额出资额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母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公司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公章和证照,避免被不法分子冒用,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网站查询自己名下对外投资情况,警惕被登记成股东,意外承担责任。一旦发现虚假登记情况,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行政举报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